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被执行人: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贾明星,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杜克焕,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贾东坡,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汇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贾明星、杜克焕、贾东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存有零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冻结、划拨。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本院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致函,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392723.36元,已实际执行到位标的44154.04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闫 飞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褚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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