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2民初3122号
原告:***,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北海花园小区39号商务楼8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门路1号2单元301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原告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三明路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英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三明路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所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