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虞世蝉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广告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46444号
原告上海虞世蝉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颍。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虞世蝉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力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虞世蝉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力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任国民
人民陪审员姚月
人民陪审员*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