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振华船舶修理厂,住所地***唐镇机口二队河西南宅某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上海振华船舶修理厂,住***高东镇沙港村西沙港(东)某号。 委托代理人***,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上海振华船舶修理厂,住*****镇八一村六队新西街某号。 被告句容万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桥头集镇(京阳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句容万新运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宋园路某弄某号某室。 原告上海振华船舶修理厂为与被告句容万新运输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2月,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为其修理船舶,产生修理费人民币760,10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因资金缺乏至今未付。原告为此对“万新2301”轮行使船舶留置权,并已通知被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修理费等费用人民币760,100元及其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对原告修船以及欠付修理费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公司资金困难暂时不能支付,同时确认收到原告关于对“万新2301”轮行使留置权的通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句容万新运输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形式向原告上海振华船舶修理厂支付修理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760,100元,原告指定银行帐户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支行,户名上海振华船舶修理厂,帐号:324811-02011072292。具体付款期限为: 1、2008年8月20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250,000元; 2、2008年9月10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250,000元; 3、2008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人民币260,100元。 被告句容万新运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上海振华船舶修理厂有权就上述全部未付款项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1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5,700.50元,由被告句容万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句容万新运输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9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振华船舶修理厂支付完毕。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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