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晟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七彩云园林有限公司、中盛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2执恢104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七彩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袁茂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盛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号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七彩云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盛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9)津仲裁字第2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津仲裁字第298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宝生
审判员  刘津生
审判员  周金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