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应全与重庆铭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铭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9540号
 
原告:杨应全,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重庆新盟(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秭颉,重庆新盟(南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铭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谭祥蓉。
被告:重庆铭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东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CWNQX2。
法定代表人:谭祥蓉。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以被告按约支付工伤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应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应全负担。
 
 
审    判    员     夏  斌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宏祥
书  记  员   李杰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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