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423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
被执行人: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51140645N,地址武宁县湖滨北路202号2栋2-101复下(玉景花园二号楼二单元101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武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调字(2022)第1号仲裁调解书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武宁县房管局、武宁县车管所调查,以及现场查找等方式,被执行人没有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28万元,截至2022年5月30日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5.28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 丽 娜
审判员 上官晨南
审判员 潘 晓 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 亚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