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360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霞,系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城湖滨北路****2-101复下(玉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51140645N。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董事长。

被告: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明矾路**天兴和顺苑******信用代码:11360122014535129G。

法定代表人:张**凤,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斯,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月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涂春莲

人民陪审员  邹文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冰清

书 记 员  肖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