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360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霞,系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城湖滨北路****2-101复下(玉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51140645N。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董事长。
被告: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明矾路**天兴和顺苑******信用代码:11360122014535129G。
法定代表人:张**凤,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斯,系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月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涂春莲
人民陪审员 邹文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冰清
书 记 员 肖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