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3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退休干部,住武宁县。
被执行人: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湖滨路202号2栋2-101复下(玉景花园二号楼二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51140645N。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贤明,男,194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系被告王贤明的儿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王贤明的(2020)赣0423民初962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当天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送达。本院在武宁县房管局和武宁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铺面等不动产可供执行;后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等确无可供财产执行;所以,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调查告知函和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并告知其应在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说明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2.305万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2.305万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电话笔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上官晨南
审判员 潘 晓 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洪 亚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