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8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案外异议人、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县城湖滨路202室2栋2-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民终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7月10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柯 军
审判员 龚雪林
审判员 胡爱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毛盈超
书记员夏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