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35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石城县。
委托代理人:邱炳根,石城县群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35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其名下无房产。2020年3月9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已向被执行人武宁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9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2月2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059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智军
人民陪审员 温京红
人民陪审员 **金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代书 记员 曾聿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