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24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弘耀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胥兵,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弘耀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胥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胥兵履行(2018)苏1084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胥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胥兵银行账户存款28054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胥兵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孔**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