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276号
原告:高邮市金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屏淮北路纺织服装城F2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邮市金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邮市金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金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邮市金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