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荣装饰有限公司

宁夏盛荣装饰有限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火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2173号
原告:宁夏盛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69号10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纳清华,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火村。
负责人:***,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宁夏盛荣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火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宁夏盛荣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盛荣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盛荣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盛荣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