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2186号
原告:西安永成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迎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禾田木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和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永成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禾田木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西安永成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永成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