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6民初401号
原告:刘纯兵,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408240812。
被告:余先明,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利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503040717,被告:陕西禾田木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NQKN1A。
法定代表人:牛和平。
原告刘纯兵与被告余先明、陕西禾田木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纯兵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纯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纯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纯兵负担。
审 判 员 刘 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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