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禾田木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纯兵与被执行人余先明、陕西禾田木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6执保39号
申请执行人:刘纯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余先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禾田木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纯兵与被执行人余先明、陕西禾田木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执行人在4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21)陕0926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4月20日移送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926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龙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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