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苑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合作新村二区8号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爱菊,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北侧上河华尔街8幢。
法定代表人:黄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苑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403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肃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建苑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7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保险及金融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三次网络查控,网络系统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甘肃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保险及金融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白银市平川区××路××街××幢××段××层××号商铺一间,因该铺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银平川支行有抵押贷款,本案目前不宜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屈续张
书 记 员 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