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伊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002民初4460号
原告: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伊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郭伊忠,该站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愿意主动履行债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10元,由原告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隋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