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财保6号
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马德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刚,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范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40394.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40394.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米 展 龙
二 O 二 一年一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 萍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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