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232号 申请人: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204817U,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79号,联系电话:18298******,邮政编码:7300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东二路6号,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6号,联系电话:029-8875****,邮政编码:7100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5252220.02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5252220.0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金桥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