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民初1204号
原告: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2月25日向原告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岳阳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