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1民初255号
原告: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盛西路**。
法定代表人:唐卫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惜娟,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兵,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告: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县月田镇
法定代表人:张磊,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烈新,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46元,减半征收15573元,由原告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大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胥 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