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民终28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盛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唐卫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岳阳市君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男,1974年5月7日出生,系公司施工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县月田镇。
法定代表人:张磊,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烈欣,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宇,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副书记。
上诉人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湘路桥公司)与上诉人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月田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湘路桥公司上诉请求:1、在一审基础上改判增加相关款项,商品混凝土增加费用14528元、冲击钻进场费用48000元、月田镇污水厂破坏便道重修费用9250元、误工费20000元,共计2717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月田镇政府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部分费用未予支持错误。1、关于商品混凝土增加费用。在本案中,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商品混凝土增加费用14528元,临湘路桥公司在一审中提交有现场监理签名的证据,该笔费用是增加的商品混凝土费用,且该笔费用真实发生了,一审法院认为商品混凝土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对该笔费用不予支持,实属认定错误。2、关于回旋钻、冲击钻进出场费用。在本案中,临湘路桥公司也提供了证据证明发生了回旋钻进场费用38000元和冲击钻进场费用48000元,该证据也有现场监理的签名。一审法院认为回旋钻进场费用38000元予以采信,但对冲击钻进场费用48000元未予采信错误。3、关于月田镇污水厂破坏便道修理费用。污水厂破坏便道后,月田镇政府要求临湘路桥公司修复,这是月田镇政府要求临湘路桥公司完成的,属新增的工程量,领导汪书记也认可,一审法院不认定该笔费用错误。4、关于误工费。鉴定机构认为临湘路桥公司提供了部分证据,但缺少直接损失计算的依据,金额无法鉴定。在本案庭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时陈述,因月田镇政府没有及时报建,2014年4月15日被岳阳县交通质监站责令停工,2014年6月17日办理好报建手续才许可开工,还有变更设计方案、老百姓阻工等原因,鉴定人员认为有停工的情形肯定有误工费的产生,但误工费多少无法计算故无法鉴定。一审法院居然采信鉴定结论,对临湘路桥公司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实属错误。二、一审法院判决不公。在本案中,本案项目的建设单位是一级人民政府,项目是为当地修建大桥,修建的桥于2015年完工,且该桥已经使用数年,月田镇政府既不组织验收,也不进行结算,且拖欠部分工程款数年没有足额支付。
月田镇政府辩称,一、关于商品混凝土,这一部分在天祥公司的鉴定结论中没有进行认定,采用的商品混凝土已经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里,具体的由施工单位认定,不是必须要用商品混凝土,所以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没有使用搅拌混凝土而产生的费用由施工方自己承担。二、48000元冲击钻的费用在一审中已经查明,施工方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真实性,所以施工方要求48000元冲击钻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三、破坏便道费用在一审中已经查明,是因为第三方在修建污水处理场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与月田镇政府没有关系,施工方应当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四、关于误工费用,到目前为止,月田镇政府没有见到误工损失的任何凭证与事实证据等相关资料,该项费用在司法鉴定中也没有认定,一审法院没有采信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证据。
月田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处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鉴定结论所列水毁新增费用720793元缺乏事实依据。其一,临湘路桥公司几次所列水毁损失金额均不相同,呈增长模式,可以看出后期报告水毁金额明显虚高。本案天翔公司鉴定数额达70万元,前后两次鉴定数额达110万元,与临湘路桥公司的三个报告相矛盾。其二,鉴定依据不充分,系临湘路桥公司单方出具的一份报告,部分有监理签名,有一份是打印件,无任何单位签名和盖章。另外,鉴定的工程量签证单完全不规范,属事后补签,除监理签名外,无建设方、业主签名,更无时间标注,也无其他费用凭证佐证,该水毁损失不具有真实性。其三,鉴定结论将回旋钻、冲击钻的费用列入水毁损失属重复计算。其四,鉴定结论的水毁损失属重复计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的终审判决,确定水毁损失为717755.8元,不存在新增水毁损失。二、一审判决责任划分不明。其一,水毁损失不应由月田镇政府承担。水毁损失并非月田镇政府造成,属正常工期内不可抗力所致,应按双方的合同条款划分责任。此外,未及时报建停工行为与不可抗力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其二,水毁损失的绝对免赔和拒赔部分及7月9日未向保险公司索赔部分均应由临湘路桥公司自行承担。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办理工程一切险,上述费用已经计入工程造价,但临湘路桥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签订免赔20万元的条款,应由其自身承担该损失。另外,梁板预制场所为临湘路桥自行选址,应预知有山洪爆发的风险,一审判决将上述责任划归月田镇政府不当。其三,税收调整系国家政策调整,增加和减少均系国家对施工方作出,月田镇政府没有义务承担,一审判决由月田镇政府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其四,月田镇政府按合同约定多支付40多万元,剩余部分存在争议,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
临湘路桥公司辩称,一、月田镇政府对水毁损失所持异议不能成立。1、本案水毁损失包括2014年6月28日洪水冲淹财产损失、要求2014年7月3日对存梁区护堤费用、2014年7月9日加高筑牢护堤、修筑新的存梁区和运梁通道、吊梁失败费用、2015年3月8日移梁费用、2015年5月梁板检测费用、2015年6月新增吊装费用等,不同时期提出的具体水毁损失,真实地反映了水毁损失的连续发生。本案天翔公司鉴定,确定之前漏算与保险拒赔水损为720793元,与主张的数额相差不大。2、水毁损失明细表有监理签证,也有月田政府签章确认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之所以出现一些变化,是因为当时镇里开会对水毁损失意见不统一,所以后面的文件中都没有签字。3、天翔公司未重复计算水毁损失。临湘路桥公司起诉都邦保险岳阳支公司一案中,法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认为应免赔20万元,不应承担非为减损而产生的吊装费用231542元,上述费用和2014年7月3日、7月9日护堤、移梁、吊装等费用均为客观损失,也是应月田镇政府要求多支出的费用及新产生的损失,纳入鉴定范围是正确的。4、本案水毁损失是因为大桥设计变更,政府迟迟不办理报建等手续造成停工、当地居民阻工时政府劝阻不力,及未能在6月底汛期前吊装桥面梁板遇洪水所导致的。月田镇政府因其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至于梁板预制场选址,因原设计地址面积狭小,无法满足要求,经月田镇政府、监理公司、设计院、质监站同意,才选址南岸河滩上,临湘路桥公司无过错。二、因月田镇政府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到2015年9月25日才完工提请验收,导致税率调整为11%,多产生的5.52%税率款应由月田镇政府承担。三、本案施工合同约定交工日期为2015年2月9日,但因月田镇政府原因导致一再停工、误工,到2014年6月4日前完成了大桥75%的工程量,后因汛期造成水毁,至2015年9月25日才完工,政府至2016年4月28日才验收。月田镇政府因违约造成延迟交工14个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驳回月田镇政府的全部上诉请求。
临湘路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立即进行工程结算;2、由月田镇政府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迟延付款的利息共计3043227元;3、由月田镇政府承担因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月田桥又名余家桥,位于岳阳县月田镇余毛线上,桥梁连接月田镇与余家村,因老桥无法承受交通量的要求,月田镇政府决定拆除老桥,在原址修建新桥。月田镇政府于2013年12月发布《岳阳市岳阳县月田大桥危桥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文件规定:月田大桥危桥改造工程已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3)242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批复预算总金额3410500元;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42天内,将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专用合同条款中逾期交工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算,限额在合同价的10%以内;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合同还规定了其他内容。岳阳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对月田大桥危桥改造施工图进行设计为五孔桥;桥梁全长106.12米;载荷为公路II级;桥面宽度组成:0.5米护栏、6.5米行车道、0.5米护栏;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临湘路桥公司投标成功。2014年2月10日,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月田镇政府为发包人,临湘路桥公司为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2636901元,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365天。合同签订后,月田镇政府委托湖南通达建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在未办理相关报建、报安手续的情况下通知临湘路桥公司施工建设。根据月田镇政府要求、岳阳市交通局的施工许可和监理方的批准,临湘路桥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组建项目部,于2014年3月2日进场组织施工,于2014年3月20日正式进行桥梁施工。由于月田大桥跨度大,预应力空心板数量多,搅拌站及预制场场地面积要求较大,加之周围无可供提供的场地,经临湘路桥公司、月田镇政府及监理单位现场勘察,选定月田桥4#桥台右侧河滩为搅拌站及预制场。2014年3月6日,临湘路桥公司向月田镇政府、湖南通达建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报告选择请求。湖南通达建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署意见。根据该项目建设开工初期同业主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到现场选梁场制作场地建设施工用地,选址在靠余家村河床上,综上所述情况属实。同月,临湘路桥公司开始在选定的河床预制场开始桥梁材料预制,其中包括20片桥梁梁板。
2014年4月,临湘路桥公司就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明细表》载明:保险项目为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所用工程及材料,装修工程及材料)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为2636901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4月12日12时起至2015年4月12日12时止。《保险单》特别约定:暴雨、洪水、暴雪、风暴暴风、龙卷风、台风、飓风、暴雨、洪水灾害事故、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每次绝对免赔额为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为准。
根据岳阳县月田大桥危桥改造工程施工设计要求,桩基施工采用回旋钻机钻孔工艺。但在回旋钻施工过程中,由于老桥原钢筋混凝土基础位于新桥桩位上,导致预算采用的回旋钻无法施工且钻孔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经被告、湖南通达建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和岳阳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现场勘察后决定采用冲击钻施工。在回旋钻设备退出施工现场时,设备方要求支付设备进出场费用与原告发生争议,并报警。后由被告委托月田镇司法所协调,由原告支付38000元给设备方,解决纠纷。但在冲击钻施工过程中,由于0#桩基靠近老百姓房屋,冲击钻所产生的震动对周围老百姓的房屋结构影响较大,老百姓前来阻工,造成工地无法施工。经被告和岳阳县房屋鉴定机构现场勘察后决定终止冲击钻施工,经月田镇司法所协调处理冲击钻设备方施工和设备进出场费用及老百姓纠纷。2014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湖南通达建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和岳阳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报告,要求改变工艺形式。经被告、湖南通达建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和岳阳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等部门协商,决定将桥梁由5跨改为4跨,同时将桥梁整体向大桩号方向移动4米,所有桩基施工改为旋挖机施工并委托岳阳市交通勘测设计院进行变更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岳阳县交通质监站现场监督巡查,因建设单位未办理报建、报安手续,且没有出具设计变更图纸等原因,岳阳县交通局于2014年4月18日下达了《关于暂停月田镇月田大桥危桥改造工程施工的函》,责令月田镇政府停工整改,及时办理报安、报建手续,此时工程已完成近75%。2014年4月,岳阳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变更设计完成,设计桥梁及接线长106.04米,其他计算标准和勘察设计规范不变,同时采纳了将桥梁由5跨改为4跨,桥梁整体向大桩号方向移动4米方案。由于变更设计批复一直未下达,同时未办理报监手续,岳阳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再次向月田镇政府及监理单位下达停工通知,责令在没有接到《复工通知》之前不得擅自复工。直到2014年6月10日才由岳阳市交通运输局下文批复,其中变更经费项:原批复核定预算为3410500元,合同工程清单金额2652062元,变更后工程清单金额2700039元。变更工程实际发生的数量与金额以工程计量为准;要求:参建单位严格按变更设计图纸和批复组织实施。由于桩基施工改为旋挖机,其桩径增加,造成建筑成本增加。
2014年6月26日,大桥施工现场及周边普降暴雨,降水量为52.2毫米,河水猛涨,将河床上的预制场及预制件淹没,其中包括20片桥梁梁板。岳阳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担心梁板被浸泡后出现质量问题,要求采取保护措施。月田镇政府及监理方同意采取将梁板四周围堤的办法使梁板不受洪水侵泡。6月28日,临湘路桥公司按照月田镇政府、监理及质监部门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性施工,并实际产生了相应水毁及消耗了大量的人工、机械、材料及其他设备等费用。7月2日,大桥施工现场及周边再次普降暴雨,降水量为78.3毫米,河水猛涨。岳阳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再次向临湘路桥公司和月田镇政府建议,巡查记录注明建议处理意见:望业主方与建设方、监理方相互配合,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洪水再次浸泡梁板受损。业主要求四周修筑防护堤。7月3日,临湘路桥公司按照月田镇政府要求进行了施工,并花费了大量的人工、机械、材料及其他设备等费用。7月9日由于河流继续涨水,水位大幅升高,但月田镇政府却要求在防护堤的基础上继续加高和加宽存梁区四周修筑防护堤、修筑吊车吊梁平台及平板拖车运梁便道,立即组织吊装机械设备进场及吊装人员进场等措施强行起吊空心板,但由于河流水位暴涨,吊装条件无法达成,吊装作业失败。再次实际产生了相应的人工、机械、材料及其他设备等费用。
自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铁山水库未泄洪导致河道长期维持高位水而无法施工,整个项目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因20片梁板自2014年6月28日以来一直受库水浸泡,为了尽快完成梁板吊装及判断梁板使用性能是否受到影响,月田镇政府、岳阳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湖南通达建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岳阳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及原告召开了梁板检测及吊装的会议,明确任务:将空心板从存梁区先临时起吊到临时存梁平台上以便清理空心板上附着的浮草杂物和沥干空心板体内的水,待梁板干燥后转移存放以便空心板的正式吊装,并将原设计采用吊车和平板拖车的吊装方式变更为吊车和桁架配合吊装。2015年5月8日,岳阳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致函被告,要求对已吊装的梁板进行专家论证,在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2015年5月12日,月田镇政府邀请临湘路桥公司、监理方、质检方召开关于《岳阳县月田桥梁板安装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明确检测方案。2015年6月12日,应月田镇政府、岳阳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湖南通达建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岳阳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及专家讨论了大桥施工工程中的梁板继续使用问题、完善部分项目、成桥荷载试验等相关问题。根据会议精神要求,由临湘路桥公司委托湖南城市学院土木工程检测中心抽样进行了梁板荷载试验,经检测被浸泡梁板可以继续使用。产生了72000元检测费已由月田镇政府支付给了检测单位。检测完成后,相关单位通知原告继续施工,工程于2015年9月25日完工。工程完工后,月田镇政府一直未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2015年12月5日,临湘路桥公司向月田镇政府出具报告,要求及时验收,以防出现交通安全事故后无法分清责任。2016年4月28日,月田大桥交工验收。
结合现有证据、评估和案件审理情况,认定月田大桥工程造价为:4554604.26元,保险公司赔偿286213.8元,月田镇政府已支付72000元,应付工程款4196390.46元。月田镇政府分别于2014年12月付款760000元、2015年6月付款320000元、2016年7月付款1803000元、2017年3月付款234970元(其中代扣临湘路桥公司税54970元),共计支付临湘路桥公司3117970元。
另查明,2017年,临湘路桥公司就2014年6月28日水毁损失因与都邦财险岳阳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湖南恒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项目水毁损失进行鉴定,作出了湘恒兴基审字[2018]第063号鉴定报告,结论水毁损失造价为717755.80元,其中:保险事故水毁损失的绝对免赔额为200000元、采用桁架+吊机吊装增加费用231542元、水毁损失应赔部分286213.8元。法院认定其中临湘路桥公司提供的“便道冲毁,吊车吊装改为桁架吊装增加吊装费”231542元相关证据材料,虽具有真实性,但临湘路桥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该项费用与涉案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吊装费用本身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在涨水期间施工环境尚不明朗、远未及需安装梁板被移出水面之时,部分吊装费用即已发生,相关安装合同的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亦不相符,无法相互印证,由此不能确认该项费用系因保险事故导致必然增加的费用而非临湘路桥公司正常施工费用范围,由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为286213.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二、临湘路桥公司与月田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三、造成工期延迟及水毁损失责任认定。四、月田镇政府是否拖欠工程款及具体数额。一、根据月田镇政府投标招标合同规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本案到目前临湘路桥公司仍未声明仲裁条款,月田镇政府均未提出管辖异议。根据《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法院依法予以审理。二、临湘路桥公司与月田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临湘路桥公司依法提供招标投标程序与月田镇政府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后期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改变均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临湘路桥公司在月田镇政府的要求下进行桥梁施工建设,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月田镇政府应当承担合同、变更设计及因月田镇政府原因造成的建设成本增加的费用,未支付属违约;同时应当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金;还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三、因桥梁施工环境的原因造成三次桩基施工工艺的改变,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建设方承担。三次桩基施工工艺的改变延误了施工工期以及月田镇政府未及时报建、报安由行政管理部门限令停工,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由此产生的水毁及其他损失应当由月田镇政府承担。四、月田镇政府是否拖欠工程款及具体数额。案涉工程由临湘路桥公司施工,并经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原合同价为2636901元,因施工工艺的多次改变以及设计变更等多方原因,造成建设成本追加。根据岳阳市交通运输局下文批复“其中变更经费项:原批复核定预算为3410500元,合同工程清单金额2652062元,变更后工程清单金额2700039元,变更工程实际发生的数量与金额以工程计量为准”是对合同价格计算方式的重新规范,且月田镇政府未就此提出过异议,应当认定为对合同内容的更改。月田镇政府共计支付临湘路桥公司工程款3117970元中的代缴税54970元,系月田镇政府根据新增税后代扣的,损害了临湘路桥公司利益,不予认可,本案认定为工程款,应在分清责任后由双方分摊税费。因此,月田镇政府尚欠临湘路桥公司工程款1078420.46元。逾期交工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应当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其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税金按照合同期内当时采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税金的通知》湘交造价[2013]332号为3.48%标准由临湘路桥公司支付,超过部分税率由月田镇政府负责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由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支付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8420.46元;由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支付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延期交工违约金263690.1元;三、由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支付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803000元3个月、234970元11个月、剩余工程款1078420.46元从2016年4月开始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四、工程款应缴税费由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按3.48%税率承担,超过部分由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承担;五、驳回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鉴定费50000元,由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负担40000元。上述支付义务限月田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46元,由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73元,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负担15573元。
二审期间,临湘路桥公司与月田镇政府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1、2014年发生水毁后因没有搅拌站,临湘路桥公司只能在其他地方购买商品混凝土,该费用支出,在中间计量表中予以了记载“采用商品砼增加费用14528.4元”,在工程量现场复核签证单中对增加费用予以载明,上述中间计量表及签证单均有监理人员胡兆红的签名。2、根据原施工设计要求,桩基施工采用回旋钻机钻孔工艺,但由于老桥原钢筋混凝土基础位于新桥桩位上,导致预算采用的回旋钻无法施工且钻孔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经月田镇政府、湖南通达建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和岳阳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现场勘察后决定采用冲击钻施工,现场监理在中间计量表、工程量现场复核签证单对该增加费用48000元进行了签字确认。3、因月田污水厂管道建设破坏便道,临湘路桥公司修复便道花费费用,现场监理对该费用9250元签字确认。4、二审中,月田镇政府陈述对吊装费用231542元没有异议。5、湖南恒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是针对2014年6月28日水毁后损失费用及水毁后2015年3月8日移梁工程费用。2014年6月28日水毁后的损失具体为:钢筋加工场地恢复人工费、临时用电橡皮线、钢材、高压水泵、钢模板、枕木跳板等零星材料空心板四周修筑防护堤砂砾费用。水毁后2015年3月8日移梁工程费用具体为:填筑吊梁平台砂砾、修筑存梁平台砂砾、填长吊梁便道砂砾、移梁吊车费用、预应力空心板静载试验费用。湖南天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损失费用具体为:2014年7月3日抢架桥实际损失,包括存梁区防护堤加固台班、隔水油布及材料、砂砾,2014年7月9日抢架桥实际损失,包括挖机费用、土方买价及运费、人工、吊装设备、人员闲置钢筋冲毁、机构设备及零星材料冲毁,及水毁增加人工工资停工设备闲置及三次修筑便道回填砂砾及台班费用。
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临湘路桥公司与月田镇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对已支付款项没有异议。本案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临湘路桥公司主张增加商品混凝土费用14528元、冲击钻进场费用48000元、破坏便道费用9250元、误工费20万元能否支持。二、临湘路桥公司主张720793元水毁费用能否支持及数额如何确定、责任应如何划分。三、本案中涉及税率变更增加的税费应如何承担。四、本案中月田镇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焦点一,1、增加商品混凝土费用。临湘路桥公司提出水毁后没有搅拌站只能在其他地方购买商品混凝土,属新增费用,就此费用支出,在中间计量表中明确载明“采用商品砼增加费用14528.4元”,在工程量现场复核签证单中亦对相关原因及增加费用的数额予以载明,上述计量表及签证单均有监理人员胡兆红的签名,故临湘路桥公司主张的该费用14528元本院予以认可,应当由月田镇政府支付。2、冲击钻进场费用。根据原施工设计要求,桩基施工采用回旋钻机钻孔工艺,但由于老桥原钢筋混凝土基础位于新桥桩位上,导致预算采用的回旋钻无法施工且钻孔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经月田镇政府、湖南通达建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和岳阳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现场勘察后决定采用冲击钻施工。冲击钻进场及产生相应费用属实,在中间计量表、工程量现场复核签证单在对该增加费用均有载明,现场监理进行了签字确认,对进场费4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3、破坏便道费用9250元。因月田污水厂管道建设破坏便道,临湘路桥公司修复便道花费了相应费用,现场监理在中间计量表、工程量现场复核签证单中对该费用进行了签字确认,故对该费用予以支持。4、误工费20万元。临湘路桥公司主张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因停工造成设备闲置费及人员工资损失。因建设单位存在未办理报建、报安手续及未出具设计变更图纸等原因,岳阳县交通局于2014年4月18日下达了停止施工的函。此外,因设计变更及居民阻工也造成了停工。月田镇政府对停工的事实予以认可,根据查明的停工时间及临湘路桥公司也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停工造成的误工损失为70000元。以上1、2、3项为工程款项合计为71778元,误工费70000元。
关于焦点二,临湘路桥公司主张720793元水毁费用能否支持及数额如何确定、责任应如何划分。湖南恒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南天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对案涉工程水毁损失费用进行了鉴定,湖南恒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要针对2014年6月28日水毁后损失费用及水毁后2015年3月8日移梁工程费用。而湖南天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损失费用具体为2014年7月3日抢架桥实际损失,及水毁增加人工工资停工设备闲置及三次修筑便道回填砂砾及台班费用。一审中,湖南天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到庭接受咨询。对比两份鉴定报告涉及水毁损失的具体内容,鉴定的水毁损失时间不同,具体损失内容不同,月田镇政府未指出鉴定中存在重复的具体内容。根据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关于岳阳市2014年6月下旬至7月初暴雨天气证明,6月26日、7月2日、7月4日岳阳地区天气为暴雨、大暴雨。月田镇政府对暴雨及水毁的事实予以认可。此外,上诉状中提出的回旋钻、冲击钻进场费在鉴定中未列入水毁新增费用,属于双方存在争议是否应认定为施工中月田镇政府应付的款项。本院对湖南天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水毁新增费用720793元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因月田桥设计变更,月田镇政府迟迟不办理报建、报监手续被迫停工及三次桩基施工工艺发生改变等原因,造成临湘路桥公司未能在汛期前完成吊装桥面梁板作业,造成水毁损失,月田镇政府应当承担责任,该水毁新增费用应当由月田镇政府承担。
关于焦点三,本案中涉及税率变更增加的税费应如何承担。税金按照合同期内当时采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湖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及税金的通知》为3.48%标准由临湘路桥公司支付,因建设单位存在未办理报建、报安手续及未出具设计变更图纸等原因,导致停工的发生,该期间相关税率发生变化,就超过3.48%标准税率的税付部分应由月田镇政府负担。
关于焦点四,本案中月田镇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月田大桥危桥改造工程是经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建设的工程,月田镇政府应当办理报建、报安、报监手续,因月田镇政府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岳阳县交通局及岳阳县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站两次下达停工通知,月田镇政府并无证据证明临湘路桥公司有人力物力不足明显怠工误工的情形发生,月田镇政府对逾期交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确定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此外,关于20万元绝对免赔额,该20万元属临湘路桥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如前述原因,该费用应当由月田镇政府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确定的尚欠工程款1078420.46元,加上本院确认的增加商品混凝土费用14528元、冲击钻进场费用48000元、破坏便道费用9250元,合计尚欠工程款数额为1150198.46元,应由月田镇政府支付。
综上所述,临湘路桥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月田镇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第二、四、六项;
二、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
三、由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支付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50198.46元;
四、由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支付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803000元2016年5月—2016年7月共3个月、234970元2016年5月—2017年3月共11个月、剩余工程款1150198.46元从2016年4月开始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止,其中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由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支付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误工费70000万元;
六、驳回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支付义务限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46元,由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46元,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缴纳上诉费18978元,由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负担,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上诉费5376元,由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负担33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立春
审 判 员 胡伏军
审 判 员 胡 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许 进
书 记 员 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