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盛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唐卫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县月田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张磊,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动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欠申请执行人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税金、鉴定费等共计1906830.84元。现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180万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支付到下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行,户名: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7;二、诉讼费15573元、执行费17638.89元由被执行人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承担;三、自本协议签订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并由被执行人岳阳县月田镇人民政府承担利息、逾期利息及税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621执7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维
审判员 荣 幸
审判员 汤满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