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民初77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大洋(原告的亲人),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第三人:岳阳惠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安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盛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岳阳惠临投资有限公司、临湘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计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