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邯郸市河北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7财保24号
申请人:***,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199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申请人:邯郸市河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州镇北三环路南。
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邯郸市河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冀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50000元),并由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邯郸市河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冀号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利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