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

刘某、某某等与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2184号
原告:刘某,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刘某系死者**所妻子)
原告:**,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址同上。(系**所儿子)
原告:***,女,200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所女儿)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系***母亲)
原告:***,男,193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系**所父亲)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大学文化,黄骅市新骅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东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南排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镇政府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洪,男,汉族,大专文化,黄骅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黄骅市南排河镇李家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李家堡村。
负责人:宋国升,村民委员会书记。
原告刘某、**、***、***与被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黄骅市南排河镇人民政府、黄骅市南排河镇李家堡村委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黄骅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黄骅市南排河镇人民政府、黄骅市南排河镇李家堡村委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