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13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龙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蔡可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柳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陕西秦石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龙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案进行了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上诉人陕西龙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被上诉人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丁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0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2元,退还陕西龙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姬 钊
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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