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益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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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2民初874号
原告:***,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继伟,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一路厚土阳光商铺T2-14号。
法定代表人:陈娜,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以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6.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学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明霄
书记员钟庆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