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4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陈家坝,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2029902251。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05月17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董其虎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渝0104民初2985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原告董其虎与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前支付欠原告董其虎2014年的工资793200元、2015年的工资1333330元;三、原告董其虎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董其虎承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2126530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正勇
审判员 印志林
审判员 李传兴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