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0财保2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保全人重庆方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陈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902251。
法定代表人何治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被保全人重庆方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以(2016)渝0230执保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案外人曹馨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镇xx路xx号x幢x-x住房(权证号渝20**合川区不动产权第00026xxxx号)予以查封三年。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渝0230民初2870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保全人**以“双方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全部权利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原财产保全中查封的案外人曹馨提供的担保财产。本院受理以上申请后,依法向重庆方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拟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告知其如对解除担保财产有异议,在收到《拟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在此期间,由于申请保全人**情况紧急,急于处理担保房屋,故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3月18日再次向本院申请,要求其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置换原担保房屋。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担保财产,在被保全人重庆方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异议期尚未届满时,申请置换担保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保全人**要求置换担保物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宗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