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3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88号青网科技园二期6号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6988X。
法定代表人:张勤。
被执行人:安徽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东、观海路以北智能装备科技园A3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9FE6W。
法定代表人:丁加松。
本院在执行安徽***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1489.68元[其中支付费用391154元、逾期付款利息8811.68元(以3911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7月3日),负担案件执行费6199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53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