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23711号
原告:上海风熙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XXX号XXX幢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XXX弄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刘桂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华,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锋,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风熙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海平
人民陪审员 陈永乾
人民陪审员 顾 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顾臻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