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民初9079号
原告
***,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705××××),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波波城43幢117号2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天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99504794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66号5幢72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开庭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审理
诉讼请求(变更后)
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3072.40元,并以83072.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28日利息为8739.67元;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财产保全费93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认定
事实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向原宁波江东一良电线电缆批发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原告***,已于2018年3月28日注销)购买软管、胶布、五金等建材类产品。2020年5月27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经对账,达成调解协议一份,载明:截止2020年5月18日,乙方欠甲方货款(不含税)103072.40元,甲方同意减免11572.40元,确认乙方欠款金额为91500元,乙方承诺于2020年7月30日前付清,若乙方未按时足额付款,则甲方有权不予减免货款,有权以11572.40元加上未付金额及年化6%的利息立即向乙方主张债权,利息自2018年11月28日起算等。
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支付货款20000元,余款尚未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财产保全费930元。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到货物后,理应及时支付全部货款,其拖欠部分货款不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83072.4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保全费用。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浙江天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83072.40元,并支付利息8739.67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28日,之后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浙江天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93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119元,减半收取1059.50元,由被告浙江天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