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陕西隆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9民初342号 原告:陕西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隆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泰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陕西隆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泰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因原告陕西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濛 书 记 员 张 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