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9民初164号之一
原告:陕西隆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榛,陕西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隆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隆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隆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需就相关事实继续补充证据并进行鉴定,原告陕西隆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隆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8元,减半收取计4,574元,由原告陕西隆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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