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荣居木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271民初9201号
原告:广州市荣居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DWWN49),所在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衡塱村沙坡(厂房A2)。
法定代表人:陈小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明、张乐伟,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624156115),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西侧78号二楼。。
原告广州市荣居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荣居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原告已缴纳3875元),减半收取为3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清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