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琼9027民初707号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海南深装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西侧7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亚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水水,女,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海涛(公司员工),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龙栖湾波波利海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闫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友峰,男,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286地块杰克小镇长短租公寓、三期低层别墅铝合金门窗、栏杆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79832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止,暂计算至起诉时利息为244425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53776元(包括仓库租金、保管人员工资、材料转运费、设计费、窝工费,其中仓库租金和保管人员工资暂计至起诉之日);4、请求确认原告就被告拖欠的工程款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2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286地块杰克小镇长短租公寓、三期低层别墅铝合金门窗、栏杆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1、原告承接被告发包的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286地块杰克小镇长短租公寓、三期低层别墅铝合金门窗、栏杆工程施工事宜;2、承包范围为铝合金门窗、栏杆深化设计保修等全部工作内容;3、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入场,被告于2017年3月22日支付了预付款114万元。因本工程工期紧(仅三个月)、任务重,被告要求原告尽快完成主要材料订货(此乃被告支付预付款的条件),原告遂在合同签订后,及时与相关供货商签订了釆购协议,并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完成了交货,被告当时亦派员赴原告工厂实地查验核实。但因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作面,2017年4月20日原告将涉案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之事宜通过《工程联系单》告知被告,并请求工期顺延,被告同意三期别墅工期顺延20天,杰克小镇工期暂定顺延30天。2017年7月份,监理单位确认了原告6月份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原告据此申请被告支付进度款180万元,被告在原告递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支付,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该笔进度款。2017年10月初,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将涉案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随即向被告提出质疑,后双方协商合同解除及相关赔偿事宜,双方在《洽谈纪要》中明确:1、现场已完成工程量,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2、原告定货并已到加工场地的所有材料经双方进行现场核量后根据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乙方已定货生产在工厂尚未提货的材料,经双方进行现场核量后根据合同约定金额进行结算;3.因工地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造成的窝工,双方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协商解决。2017年12月27日,原告再次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要求被告提供场地、接受已到场材料、核定价款、准备资金。但被告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到原告工厂及供货厂家现场核实部分材料后,均不给出实质性认定结果,亦未就窝工等事宜与原告协商。2018年8月13日,双方再次洽谈,明确杰克小镇项目、三期项目铝合金门窗索赔事宜解决方案:1.由原告提供型材的清单;2.由被告派人去仓库进行核量;3.由被告确定材料处理方式(选择拉回被告处处理,还是暂放原告仓库)。此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材料清单,被告却一直未落实其义务。原告认为,《合同》经由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被告拖欠进度款,又在未通知原告、更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依法应当予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利息,并赔偿原告损失,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预付款114万元;2、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期索赔款82万元。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286地块杰克小镇长短租公寓、三期底层别墅铝合金门窗、栏杆工程施工合同》后,立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14万元预付款。但被告在进场施工后,存在下列一系列的违约行为:对甲方发出的工程修改指令不予配合,不履行施工图深化设计义务,不能合理安排进程进度计划,不服从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未认真履行下料前的现场复尺义务。上述行为均构成违约,并直接导致现场安装进度严重滞后。另外,被反诉人在施工工程中还存在不按合同施工的偷工减料行为,在被反诉人发现后不得不返工,该行为进一步导致工期拖延。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还有:不按照合同节点从事安装工作,导致承包反诉人装修工程的施工方无法施工,不仅导致门窗安装工程工期拖延,还导致反诉人发包的装修工程不具备工作面而延误装修工期。被反诉人实施并存在上述一系列违约行为后,经反诉人多次警告并催促,仍拒不及时施工,后又以反诉人未按时对其承包的另一项工程及时付款为由,无理地停止施工,并安排部分人员占据工地现场。被反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反诉人的工程进度。2017年10月20日,为了能完成后续施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洽谈纪要》,双方约定解除《龙栖湾国际康乐度假庄园286地块杰克小镇长短租公寓、三期底层别墅铝合金门窗、栏杆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同时约定应对相关工程进行合理结算。被反诉人随后退场。但后来在双方洽商相关结算款项时,被反诉人提出过分的无理要求,且对自己违约行为不予认可,导致双方无法结算。反诉人认为,按照双方合同和双方的工作联系函,被反诉人最迟应在2017年7月30日完成所有合同内容,但至合同解除的10月20日,被反诉人仍未完工。从7月30日至10月20日,被反诉人的逾期工期为82天,按照合同十一条第3项规定,被反诉人应承担每日1万元的违约责任,累计应支付工期索赔违约金应为82万元。另,被反诉人收取预付款后并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且至今未举证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造价金额,应全部返还反诉人已付工程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0000元,分三期付完,每期付款450000元。即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450000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450000元,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剩余45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存放于深装仓库内为涉案工程订购的铝型材、玻璃、门窗五金、密封胶、胶条及其他相关的一切材料和配件归原告(反诉被告)所有,由原告(反诉被告)自行处理;
三、若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可申请一并执行所有未付款项;
四、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放弃全部反诉请求;
五、其他无异议;
六、案件受理费:本诉34772.17元减半收取计17386.1元,由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2440元减半收取计11220元,由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时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蒙积姑
人民陪审员 黄健中
人民陪审员 何积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江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