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海南卓亚家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民申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鄢陵县,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赛刚,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耀,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海南卓亚家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阳光金融广场17层。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芬,女,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西侧7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亚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水水,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海南卓亚家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亚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深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2民终9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涉案房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半岛蓝湾S2-701房,建筑面积约119.95平方米,按当时该地段的市面价格是36000元/平方米,总房款应是4318000元。而本案涉案房屋以20675元/平方米出售,总房款2480000元,在购买涉案房屋之前,***带着**看过多处楼盘,但都因价格问题最终未成交。涉案房屋的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值,***已向**讲解清楚房屋的现状系抵押房,且深装公司已指定买受人,**是经充分了解房屋现状及已抵押、抵债状态才决定购买的,深装公司才在合同上变更买受人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大宗不动产交易200余万元对一个家庭而言不是小数目,由双方陈述、举证及**从看房、确定买入价格及最终签订合同并交付购房款和居间费,足以推断**明知此房是工程款抵押已被法院查封仍购买。根据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显示,**在二审期间也是承认知道该房屋存在抵押问题的,这也印证***已经告知**该房现状的事实,所以***对该房屋不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在**与深装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的居间服务已完成。**因贪图便宜在明知此房是工程款抵押且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和深装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系其自身原因造成,与***无关,***的居间服务已完成,依约应取得居间报酬。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向**返还报酬款,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中,***没有收到过**的上诉状,亦未收到过二审法院送达的传票和电话通知,完全不知道**上诉且也未收到二审的判决书。***是在法院查封冻结本人的账号后,才查询到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在未通知再审申请人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剥夺了***的辩论权,程序严重违法。综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九、十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本案。

**、卓亚公司、深装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涉案房屋在**购买前因被人民法院查封,存在不能过户的可能,这一事实直接影响**能否实现买卖房屋的合同目的,属于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主张已向**履行如实报告涉案房屋的现状系抵押房屋等重要事实的义务,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存在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已被查封的重要事实,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认定***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判决**已为此支付的居间服务报酬120000元,***应予返还并无不当。且经核实,二审法院询问笔录显示,**对涉案房屋存在抵债的事实知情,但并未认可其对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知情。***据此主张**在二审期间承认知道该房屋存在抵押的依据不充分。故***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经核实,一审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该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地址为:海南省三亚市桐井小学对面顺丰快递楼上。一二审卷中未见***送达地址变更的相关材料。一审判决作出后,**不服,通过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2019年10月18日,一审法院向***邮寄送达上诉状副本,送达地址为: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学院路与前进路交叉口城标尚郡小区19号楼三单元9号楼。该诉讼文书被退回,退回的原因为收件人在外地,无法领取。2019年11月6日,一审法院按照***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一审判决书、上诉状副本,上述诉讼文书被退回,退回的原因为收件人拒收、无法联系收件人。2020年2月14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3月24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24日,二审法院按照***一审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多次向***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传票、**提供的证据材料、深装公司质证意见、二审判决书等诉讼文书及诉讼材料,上述诉讼文书均被退回,退回的原因为原书地址不详、电话姓名不符、无法联系收件人等。2020年6月24日,二审法院按照***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中提供的地址向***邮寄送达二审判决书,送达地址为: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城标尚郡小区19号楼9楼中户。该诉讼文书被退回,退回的原因为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可见,***未能实际接收上诉状、传票、二审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的原因,系***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等原因所致,***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且一二审法院还根据***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中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本案所涉的上诉状副本、传票、二审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应视为已经送达。故***主张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未送达上诉状副本,致使其无法行使辩论权利及未经传票传唤,法院缺席判决的理由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浩云

审 判 员 赖凯萍

审 判 员 郑 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晓青

书 记 员 柯丹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