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01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辽阳公路路政管理局灯塔分局职员,现住灯塔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执行人:辽阳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为辽阳市太子河区徐往子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762.2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杰
审判员孙宇
审判员*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于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