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011执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辽阳公路路政管理局灯塔分局职员,现住灯塔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执行人:辽阳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为辽阳市太子河区徐往子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辽1011执字第1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辽阳市公路工程公司主动交纳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农行文圣支行的存款97237.7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杰
审判员孙宇
审判员*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于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