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02民初2643号
原告:辽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徐往子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朱铁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I973年4月I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一段67号。
负责人:***,该银行行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352号。
负责人:**,该银行行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均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职员。
原告辽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