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011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辽阳公路路政管理局灯塔分局职员,现住灯塔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执行人:辽阳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为辽阳市太子河区徐往子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辽阳市公路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辽阳市公路工程公司在辽阳银行同信支行有账户(70×××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阳市公路工程公司在辽阳银行同信支行账户(70×××11)内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杰
审判员孙宇
审判员*计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于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