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011民初885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代理人:***,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系***妻子。
被告:辽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徐往子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朱铁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