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财保4号
申请人:四川***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XY5E8W,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团结村19组。
被申请人:甘孜州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统一信用代码91513300MA63M2D27,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建设镇河东街40号。
申请人四川***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孜州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依法在12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单号为8115995100210002418000的保单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孜州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拟将其诉至人民法院,因情况紧急,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1200000元范围内巴塘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付被申请人甘孜州勇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期限为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30日。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 德 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拥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