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苏0684执恢754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协会
被执行人海门市黑白森林广告有限公司、***、***、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巴黎春天生态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门市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协会申请执行海门市黑白森林广告有限公司、***、***、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巴黎春天生态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生效的(2017)苏0684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286.00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2286.00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沈益兵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苏0684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