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黑白森林广告有限公司

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2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815497316,住所地海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执行人: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9645791K,住所地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徐炜。
被执行人:海门市黑白森林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730978XC,住所地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徐炜。
被执行人:上海巴黎春天生态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01487422N,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吴刚荣。
被执行人:吴刚荣,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海门区。
被执行人:姜娟,女,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海门区。
被执行人:吴刚林,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海门区。
被执行人:徐炜,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海门市黑白森林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巴黎春天生态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刚荣、姜娟、吴刚林、徐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苏0684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3‰标准自2018年2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标准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执行人海门市黑白森林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巴黎春天生态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刚荣、姜娟、吴刚林、徐炜对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184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584元(已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从被执行人海门市黑白森林广告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扣划了存款461460元,从被执行人姜娟银行账户内扣划了存款891元,从被执行人徐炜银行账户内扣划了存款886元,合计463237元。其中,27584元转开本案执行费,余款435653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
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84执29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王卫国
审 判 员 王 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季凯旋
特别提醒:
撤销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逾期,法律后果自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