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任少尉与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民初126号
原告:任少尉,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东外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22286494L。
法定代表人:毛宏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锋,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任少尉与被告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任少尉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任少尉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少尉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任少尉负担。
审 判 长  朱成武
审 判 员  赵子安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