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易初沥青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329号
原告:江苏**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C1-9楼(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志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成,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东外环6号。
法定代表人:毛宏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沥青有限公司以被告淮北市地平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足额付款为由,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沥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9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江苏**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志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诗桐
见习书记员  石 弢